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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保安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石家庄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SHiJiaZhuang  Security  Association ,缩写为SJZ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石家庄市各保安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与保安服务相关的企事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工作者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团结全市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石家庄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石家庄市民政局,分别接受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为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77号干休所商务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和法规研究,协助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行业认证工作;
(四)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指导石家庄市内各保安从业单位工作;
(六)指导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
(七)开展社会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
(八)开展行业内外之间友好交往,传递保安信息,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
(九)协助主管部门组织保安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举办展览展销活动;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全市保安服务业需统一办理的事项;
(十一)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热衷于保安服务业的单位、个人;
(四)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必须是经公安机关备案、无不良记录的各类保安相关组织;

(五)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须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