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石家庄市保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石家庄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SHiJiaZhuang Security Association ,缩写为SJZ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石家庄市各保安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与保安服务相关的企事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工作者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加强保安工作及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凝聚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力量,提高保安队伍素质,提高保安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身建设,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石家庄市公安局,社团管理机关是石家庄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石家庄市保安协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协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有效引导和支持激励保安行业及保安队伍积极参加警保联勤工作,积极参与“平安中国”建设,积极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和法规研究,协助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促进保安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制订行业服务规范,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行业认证工作;
(四)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指导石家庄市内各保安从业单位工作;
(六)指导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
(七)开展社会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
(八)开展行业内外之间友好交往,传递保安信息,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
(九)协助主管部门组织保安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举办展览展销活动;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全市保安服务业需统一办理的事项;
(十一)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依法需经批准的工作,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热衷于保安服务业的单位、个人;
(四)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必须是经公安机关备案、无不良记录的各类保安相关组织;
(五)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须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期满不再延期。特殊原因需提前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审批。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1名,由理事会推选审议产生。名誉会长为荣誉职务,主要职责和义务是维护和提升协会声誉和形象,为促进行业发展出谋划策,参与顶层设计、制定重大战略、协调各方关系等方面工作,应邀出席协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监督、指导和帮助协会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依法依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经2023年8月3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